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诚信考试丨以诚求学,备战期末——诚信考试倡议书
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24-07-01 17:17:43 点击: 【字体:

各位同学


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,本学期期末考试将于2024年7月1日—2024年7月12日进行。请同学们及时查看考试信息及考试安排,按照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参加考试。

为创造良好的考风、学风、校风,培养自立自律、刻苦学习的作风,设计学院号召全体同学在本次期末考试中自觉遵守考场纪律,坚决杜绝各种考试作弊行为,净化考场环境,展现真实水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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诚信考试注意事项:
1.合理规划,认真备考

机遇是留给有准备的人,勤奋努力才能抓住机遇。期末考试的备考知识点繁多,需要合理制定计划,充分利用时间,有序推进复习进度,加深巩固已学知识,及时查漏补缺,认真备考,满怀信心迎接考试。

2.遵守纪律,维护秩序

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维护公正考试秩序。自觉携带考试证件及相关文具,服从监考员的安排与要求,约束不良思想观念,坚决抵制作弊行为。希望全体同学勿存侥幸心理,用实际行动展现出当代大学生应有的道德风貌。

3.端正态度,诚信应考

车无辕而不行,人无信而不立。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,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之一。每一位同学都要自发抵制作弊行为,端正考试态度,真诚面对自己,做一名文明诚信的大学生,以自身实力争取优异成绩,以诚信展现良好学风。

4.坚守底线,杜绝舞弊

同学们要认真学习《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、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》内容,充分知晓考试作弊的严重后果,自觉抵制违纪作弊行为,切不可因小失大。

最后,衷心祝愿同学们在考试中都能取得自己满意的成绩!


广西艺术设计学院 

2024年6月28日  



附:考试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
《广西艺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、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》

第五条 考试违纪

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视为考试违纪。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(含警告)处分:

(一)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(二)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;
(三)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(四)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手势的;
(五)在考场或者考试组织单位禁止的范围内喧哗、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;
(六)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;
(七)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等,下同)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;
(八)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考号、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;
(九)故意扰乱考点、考场、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;
(十)拒绝、妨碍监考员、考场巡视员及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监考、巡考和管理职责的;
(十一)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员、考场巡视员及考务工作人员、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;
(十二)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;
(十三)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或扰乱考试秩序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。

第六条 考试作弊

学生违背考试公平、公正原则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视为考试作弊。

(一)凡有以下 1 至 15 条行为之一者,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(含严重警告)处分:

1.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;

2.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;

3.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;

4.在身体部位、服饰或本人所在考试座位写有或贴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、图表或信息的;

5.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号、学号等信息的;

6.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;

7.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,经监考员警告后仍不改正,情节恶劣的;

8.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;

9.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或组织、协同、实施作弊的,事后查实的;

10.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等作弊证据的;

11.传、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的;

12.交卷过程中通过旁窥改动试卷内容的;

13.开卷考试携带教材、本人手写笔记以外的书籍、复印或打印资料进入考场的,或者共用、互相借用教材、笔记的;

14.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;

15.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。

(二)凡有以下 16 至 17 条行为之一者,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:

16.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,及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、考试成绩的行为;

17.评卷过程中发现所交试卷或作品为他人的。

第七条我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其他人员,查实身份后由我校建议其所在单位(学校)给予处分:

(一)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作弊的;
(二)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、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发送或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;
(三)代替他人考试或者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的;
(四)通过伪造证件、证明、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;
(五)组织团伙作弊的;
(六)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或组织、协同、实施作弊的,事后查实的;
(七)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、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;
(八)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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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字撰写 | 吴璐璐
推送编辑 | 郑经华
一       审 | 韩丽丹
二       审 | 谭琳
终       审 | 陆生发